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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

摘要

Natur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of Crime,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的对称。指对一般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起伏演化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及其要件的总和。所谓“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不同犯罪类型及其犯罪率高低的地理位置、地形概貌、区域性气候、季节变化、人口密度、种族分布及其他各种自然资源。如闹市的死角、偏僻的村落结构、繁华或落后的社区交通设备、沉睡的矿井、浩瀚的林地、无垠的大漠、高山雪崩、地震爆发,等等。按照这种原因理论,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衍灭、体格成长、心理状态的形成,都与自然地域、季节气候、地貌环境、人口密度、种族分布等有很大关系,因而从一定意义看,犯罪也是一定自然环境造就的。即自然环境能够起到诱发、触引或者促成一般犯罪行为和犯罪现象产生或起伏演化的作用。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最初源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启蒙思想。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以整整一卷的篇幅,就自然环境对不同民族的性格、气质、精神与行为的影响作了详尽阐释。20世纪初兴起的犯罪社会学派,包括菲利、李斯特等西方著名犯罪学家,均在强调社会环境对犯罪的作用的同时,也强调了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合力作用。与此同时,在欧洲和北美逐渐兴起的犯罪生态学、犯罪地形学、犯罪地理学派更是强调犯罪与自然环境的重大干系。人类对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的研究,虽然有一定局限性,但它建立在承认特定的自然环境与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基础之上,这种唯物主义的态度,开拓了人们研究犯罪原因结构的视野,避免了将犯罪的所有原由都归结于“社会”的片面性,从而在帮助人们获取全面而准确的犯罪对策并有效遏制犯罪方面,有一定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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