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Circumstance of Crime,
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的对称。指对
一般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起伏演化具有
决定性作用的人文社会环境要素及其要件的总和。人类社会从纵向结构看,包括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从横向结构看,社会由
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全社会构成,因而
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也相应地包括社会生产力环境和社会生产关系环境以及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单位环境、社区环境和全社会环境引致的
犯罪原因。从文化层面看,社会环境原因包括社会物质文化环境、社会观念文化环境和介乎于物质与精神之间的
社会制度文化、社会习俗文化、社会宗教文化环境对犯罪的合力作用。因而所谓“社会环境”实际上包括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意识、社会传统、社会风气、社会信仰、社会
刑罚效应等方方面面的社会环境因素。总归起来看,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具有以下有别于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的特点:(1)原因力的社会性;(2)原因力的综合性;(3)原因过程的系统性;(4)原因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可变性;(5)原因要素的人为性及其相对可控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论最初源自20世纪
初犯罪环境学派对犯罪的成因解释。该犯罪环境学派分社会环境学派、自然环境学派、经济环境学派等多种派别。继后,这种观点被国内外
犯罪学者所借鉴、吸收,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犯罪社会环境原因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