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hological Reasons of Crime,指对
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起伏演化具有
决定性作用的人体病理要素。犯罪病理原因理论源于20世纪
初犯罪生物学派的肌体病理引发犯罪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克雷奇默尔、伦兹以及美国人类学家胡顿等。主要观点是,犯罪与人的内分泌腺异常、遗传疾病、染色体异常、脑电图异常、血液化学成分失常、外伤性癫痫、脑病变等人类肌体上的“病理
状态”有着直接的
因果关系。认为此类身体上的病变或先天遗传导致的病理体质,易致
行为人缺乏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协调性,不能正确地把握自己的
辨认力或控制力。对此观点,一般认为其确有一定合
理性、科学性。但是其一,病理原因不能合理地解释一切犯罪;其二,即使对病理体质的犯罪人而言,其身体上的病理因素也未必是引发其实施
犯罪行为的全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