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犯罪的病理原因

  犯罪的病理原因

摘要

Pathological Reasons of Crime,指对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起伏演化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人体病理要素。犯罪病理原因理论源于20世纪初犯罪生物学派的肌体病理引发犯罪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克雷奇默尔、伦兹以及美国人类学家胡顿等。主要观点是,犯罪与人的内分泌腺异常、遗传疾病、染色体异常、脑电图异常、血液化学成分失常、外伤性癫痫、脑病变等人类肌体上的“病理状态”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认为此类身体上的病变或先天遗传导致的病理体质,易致行为人缺乏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协调性,不能正确地把握自己的辨认力或控制力。对此观点,一般认为其确有一定合理性、科学性。但是其一,病理原因不能合理地解释一切犯罪;其二,即使对病理体质的犯罪人而言,其身体上的病理因素也未必是引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原因。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犯罪的个人原因下一篇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