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pension of Execution,又称“
刑罚执行犹豫主义”。指对一定的
犯罪人虽作罪刑宣告,但暂不
执行其
刑罚,在一定
期间内,若没有发生应当取消
缓刑的特定事由,则所宣告之刑失去效力。根据缓刑的效果是
有罪判决失去效力还是仅只
免除所
宣告刑罚的执行,又可分为:(1)附
条件刑罚宣告主义,即缓刑罪在一定
期限内,若没有发生应当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不但免除执行其刑,且其有罪判决也失去效力。这种制度首先为比利时、法国所采用,所以又称“比
法制”,现在世界上很多
国家采用这种制度。(2)附条件刑罚执行主义。即缓刑罪在一定期限内,若没有发生应当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仅免除所宣告的刑罚的执行,原来的有罪判决并不失去其效力。日本
刑法曾采用过这种制度,现已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