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Limitative Aggravation,又称“限制并科主义”、“限制相加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之一。指对一人所犯
数罪分别
定罪量刑,然后在一定的限制内予以加重或并科,以此
作为决定执行的
刑罚。具体适用有两种类型:(1)单一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其中最重
犯罪的最高
法定刑为上限,在此限度内通过全部或部分并科决定执行的刑罚。(2)双重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刑中最高
刑期为下限,以
法律上规定的数罪并罚的特定刑期为上限,在此限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限制加重原则体现了对犯数罪者的加重处罚,同时又对应执行的最高刑给予适度的限制,既克服了单纯采用
并科原则刑期过长且有时难以实际执行的弊端,又避免了单纯采取
吸收原则轻纵
罪犯的缺陷,使得数罪并罚制度既贯彻了有罪必罚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理的合并处罚方式,因而为多数
国家所采用。中国
刑法也将这一原则作为数罪并罚的主要原则。但由于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数个
死刑或者
无期徒刑的情况,从而难以成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种的并罚原则。故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采取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兼采其他并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