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l Judgment of Civil Litigation,指
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
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具有终结性质的判决。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在以后涉及同一
诉讼事由的诉讼中,对双方
当事人都具有终局的效力。但是应当指出,必须是具有对人、对事
管辖权的主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能有终局效力。对于
缺席判决的
案件,假如后来发现判决法院的管辖权有问题,就可向任何法院对主判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因为主判法院如果没有管辖权,则其判决应属无效。但是,假如管辖权问题正在主判法院进行诉讼,则该法院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如同对该案件中的其他问题一样,都是终局性的。终局判决可依不同的
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有的根据民事审判程序和
审级制度而分为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和
再审判决;有的根据判决中解决争议的情况而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有的根据解决民事争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而分为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和
变更判决。不管法院作出的是哪一种判决,只要是终局性的,便具有既判力。终局判决是相对于
裁定或
决定而言的,裁定或决定对案件的实质没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