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orcement of Civil Proceedings,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
国家强制力强制确定
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
法律文书的
诉讼活动。是
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从古罗马开始,历史上民事诉讼的
执行方式从自力救济逐步过渡到
公力救济,执行
标的从对物、
行为和人的执行过渡到取消对人的执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
执行主体是
人民法院和
当事人;
执行根据是人
民法院制作的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支付令和
罚款决定书等;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物和行为。民事诉讼的执行一般发生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之后,由获得主张
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向审判机关申请
执行开始,但对于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生活急需,又不能完全由当事人
处分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应当主动
移送执行。执行中审判机关可依不同诉讼请求采取各种强制性
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款项,
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
财产,
搜查,指定
交付财物、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支付延迟履行
债务利息和
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或委托他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民事诉讼的执行方式有执行员执行、
委托执行、移交执行和协助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
和解。民事诉讼执行中可能
暂缓执行,也可能因某种特殊情形中止或终止执行,还会出现
执行回转的情况。民事诉讼执行不当的补救措施,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表示异议,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