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民事诉讼的执行

  民事诉讼的执行

摘要

Enforcement of Civil Proceedings,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从古罗马开始,历史上民事诉讼的执行方式从自力救济逐步过渡到公力救济,执行标的从对物、行为和人的执行过渡到取消对人的执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执行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罚款决定书等;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物和行为。民事诉讼的执行一般发生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之后,由获得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向审判机关申请执行开始,但对于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生活急需,又不能完全由当事人处分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移送执行。执行中审判机关可依不同诉讼请求采取各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款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搜查,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或委托他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民事诉讼的执行方式有执行员执行、委托执行、移交执行和协助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民事诉讼执行中可能暂缓执行,也可能因某种特殊情形中止或终止执行,还会出现执行回转的情况。民事诉讼执行不当的补救措施,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表示异议,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下一篇民事诉讼的终局判决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