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的开始,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
权利人
申请执行;一是
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
当事人根据生效的
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
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权利。
1.对生效裁决和
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
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
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2.对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有关规定,对依法设立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
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3.对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民事
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被一执行
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申请执行的
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
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要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
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
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1)判决、裁定具有
交付赡养费、抚育费、
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
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移送执行应当由
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执行员,对于移送执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通知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10日内发出,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其承担
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