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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履行

摘要

Refusal of Performance,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拒绝履行的客观方面是债务人拒绝履行既存有效债务的违法事实,主观而言则是债务人明知身负债务而拒不履行。在大陆法系债法理论上,也有理论认为因为拒绝履行可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适用履行迟延、积极侵害债权或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故拒绝履行不属于债务违反的一类独立形态。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有:(1)债务合法有效的存在;(2)履行未陷于履行不能;(3)债务人须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此种表示可以是表明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也可以是解除合同的通知;(4)须债务人出于故意,即明知身负债务而拒绝履行;(5)债务人拒绝履行须无合法理由。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有:(1)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于履行期届至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起诉违约方或采取自助行为等;未定履行期的债务,当债权人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并请求债务人履行时或在债权人请求履行前债务人即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取得解除权并可要求损害赔偿。(2)在有担保的债务,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有物上担保时,债权人可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后实行担保权。(3)拒绝履行的表示非经债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撤回。(4)债务适于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请求强制执行或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5)在双务合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的,得拒绝履行。(6)拒绝履行适用关于债权人减损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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