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for Security,
债权人所享有的
担保权利总称。担保权包括了两类权利:(1)
债权人根据人保即
保证取得的权利,即由债权
债务法律关系之外的
第三人充当
保证人,当
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请求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人的信用,以保证人的全部
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并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2)债权人根据物保取得的权利,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向债权人提供一
定金钱或物品供其支配,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依据其所支配的金钱或物品实现其债权,包括
抵押权、质押权等。该权利体现了物的信用性,不受提供担保之人信用因素的限制,而且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与债权人因人保得到的权利相比,债权人根据物保取得的权利更能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