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ying Certificate,指用以
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
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
票据权利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国
票据法上根据出具拒绝证书的机构不同,分别称之为“
拒绝证明”或者“
退票理由书”。拒绝证书具有以下特征:(1)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行使
追索权所必要的一种文件,其内容是证明持票人确实在行使票据权利时遭到拒绝;(2)拒绝证书是票据法上的法定证明方法,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原则上不得以其他
证据代替或补充;(3)拒绝证书是一种
要式证书,其作出要按一定的方式。多数
国家票据法规定,
公证机关(或公
证人)为制作拒绝证书的法定机关。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
提示承兑或者
提示付款被拒绝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
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