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Coordinative Economic Relations,称“经济协调关系论”。关于
经济法概念的学术观点之一。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认为中国应制定与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经济
法律、法规:(1)关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法律、法规;(2)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3)关于
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法规;(4)关于
社会保障的经济法律、法规。一般认为,该说与其倡导者曾经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观点,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是一种具有新内涵的新观点。它舍弃了一部分本应由
民法、
商法调整的内容,与原来的大经济法观点相比是一大进步。但是,从在该说精神指导下所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仍把其认为应由商法调整的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和由民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
合同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显然,还有大经济法观点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