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tel,指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制定的限制竞争的协议。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德国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
竞争法。该法第1条第1款指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订立的
合同以及联合组织所作的决议,如通过限制竞争可影响到商品生产或商品与劳务交易的市场关系,则无效。根据这一概念,卡特尔具有以下特征:(1)它们是以合同或决议表现的为实现订约人共同经济目的的意思表述,从而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或者称为相同生产阶段企业间的横向协议;(2)其成员为经济上和
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3)合同或者协议的内容是限制竞争。为了防止规避法律的
行为,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其1973年第2次修订中增加了第25条第1款。它规定: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协调一致的行为,若依本法不得
作为有约束力的
合同内容,得予以禁止。由此,企业间出于限制竞争目的而进行的协调行为也得被
视为卡特尔。卡特尔一词虽然出现在德国,但已经被世界各国的
反垄断法所通用,成为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协议或者协调行为的代名词。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虽然对卡特尔作出了普遍禁止的规定,但又通过该法第2条至第8条对许多类型的卡特尔给予
豁免。因此,卡特尔事实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被禁止的卡特尔,适用本身
违法的原则,这主要指价格卡特尔、生产
数量卡特尔和
地域卡特尔;另一类卡特尔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因素,但有时却具有合
理性,从而适用合理原则,这主要指合理化卡特尔、
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出口卡特尔、
结构危机卡特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