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trust Acts,市场经济
国家保护竞争和反对
垄断的基本
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以市场竞争
作为配置资源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然而,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和
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
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
法律制度。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
立法,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1)禁止
卡特尔。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可能会通过订立协议(即卡特尔)的方式排除竞争,由此使它们的交易对手处于与一个集体垄断相对立的地位。反垄断法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禁止卡特尔。(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建立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控制企业合并,以保持市场上一定数目的竞争者,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3)禁止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者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在市场上极易滥用其市场优势。因此,即便是合法的垄断,它们对市场竞争也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为新的竞争者开放市场,或在不可能或者不充分开放市场下,通过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
法律监督来代替市场上缺少的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大致相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美国1890年颁布的《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现在,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中国尚未颁布专门的反垄断法。但在1993年9月颁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许多反垄断的规定,它们涉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
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
倾销,
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
条件,
串通投标等。此外,1997年12月通过的《
价格法》、1999年8月通过的《
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许多法规也有反垄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