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of Dominating Market by Enterprises,指一个企业的市场势力大到不受竞争制约的程度,以至于不必考虑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交易对手的利益就可以任意
行为的一种
状态。这即是说,不是竞争支配这些企业,而是这些企业支配竞争。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关键要有一个有说服力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
司法认定
标准。在反
垄断理论中,人们提出了根据企业在市场上的盈利情况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这即是所谓的市场绩效主义;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这即是所谓的市场行为主义;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这即是所谓的市场结构主义。因为一个市场是否存在竞争,这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结构,各国
反垄断法基本上都是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来认定其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对限制
竞争法》第19条规定,一个企业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或者相当于竞争者有着显著的市场地位,该企业就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便于适用
法律,该条第3款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推断:一个至少占1/3市场份额的企业可以推断为占市场支配地位;如果3个或者3个以下的企业
共同占有50%的市场份额,5个或者5个以下的企业共同
占有2/3的市场份额,可以推断它们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这些企业能够
证明它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竞争。然而,市场份额不是说明企业市场地位的惟一因素。在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还应当考虑可以说明企业竞争力的其他所有因素,如企业的财力、技术
条件、与其他企业间的经济和技术联系、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