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etitive Law,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
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法是指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狭义竞争法仅指反
垄断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在经济政策方面,它们都是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
损害竞争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推动
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在
法律政策方面,它们都是国家
行政执法机关或
司法机构发布禁令、许可、提出
损害赔偿或者
行政罚款的法律依据。其不同之处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之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因此,它首先保护受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
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
自由竞争出发,要求市场保持足够的竞争者,目的是将经营者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保护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
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仅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者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
市场集中度,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此外,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反垄断法也起着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监督和
管制大企业的不公正交易
行为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
立法体例,有些国家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如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有些国家采取合并立法的方式,如波兰、匈牙利等。中国台湾地区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也是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竞争法。中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也将会尽快地颁布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