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fair Competitive Acts,第10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
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注权的竞争
行为。广义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所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以及经济
垄断行为,甚至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垄断行为。根据中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1)由经营者所为,即行为人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
营利性服务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在市场交易中所为,即该行为发生在商业关系中,而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或者私人关系方面。(3)以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
一般侵权行为的标志。因此,反不正当
竞争法不是针对经营者在市场上所有的
侵权行为,而是针对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
侵权行为,即
违法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4)违反商业
道德。在市场活动中,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以
损害竞争者为手段,不公平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而且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5)损害其他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损害竞争者的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如窃取
商业秘密;有些在损害消费者的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如
虚假广告。然而,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同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竞争规则,而且也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是:假冒行为;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商业贿赂;虚假
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
倾销;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
条件的行为;巨奖销售或者欺骗性
有奖销售;
诋毁竞争对手;
串通投标。这些行为中有些是限制竞争行为,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
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违反诚信、公正的原则。
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理由
各国在
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制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类对象(合并)。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理由:
1、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及对于
侵犯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的行为予以
法律制裁。
2、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
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
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1、商品假冒行为:
(1)商品主体
混同行为: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擅自
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原产地、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
2、
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与实际情况不符。
(2)引人误解。
3、侵犯商业秘密。
4、
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抵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