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aming Competitive Counterparts,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
行为。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社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评价。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交易,提高市场
占有率。它们与企业的名称或者商品的
商标一样,是企业的无形
财产。因此,那些为抬高自己而对竞争对手进行造谣、诽谤以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做法,是严重违反商业
道德的行为,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行为人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2)这种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3)捏造和散布之内容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根据反
不正当竞争法,受害人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根据中国《
刑法》第221条,因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