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man Act,美国1890年颁布。世界上最早的
反垄断法。该法从而也被称为反
垄断法的母法。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是其第1条和第2条。第1条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
对外贸易的商业
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都得被
视为违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根据上述条款,谢尔曼法主要反对以下三种有碍于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
行为:(1)以合同或者企业联合的方式组建托拉斯或者类似的垄断组织;(2)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3)垄断行为和谋求垄断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的企业可以判处最高额为1,000万美元的
罚款,个人可判处最高额为35万美元的罚款或者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判。谢尔曼法虽然措词严厉,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从字面上看,任何合同或者联合相对于未参加合同或者联合的第三者都构成一种限制,从而似乎都得被予以禁止。为了使这部
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美国
联邦最高
法院在1911年美孚石油
公司案中提出以“合理原则”解释该法的第1条和第2条。据此,谢尔曼法禁止的只是那些“不适当地”或者“以不公平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