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tective Zone of Basic Farm Land,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根据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
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
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