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s,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承包客体的
占有、
使用、
收益权。它依照
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由
财产所有人授予而取得的。承包
经营权规定于中国
民法,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经营关系的
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
行政隶属关系。发包人是
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而承包人一般是本系统的组织和成员;(2)承包经营合同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形式;(3)承包人享有对承包财产的占有、使用和部分
收益的
权利,但无
处分权;对于承包的土地、自然资源和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主要有三种类型:(1)集体所有制单位承包国家财产;(2)
公民承包集体财产;(3)公民承包国家财产。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和企业。中国《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
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
干涉。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
期限的权利。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编辑本段
(一)承包人的权利
在承包经营
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
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
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
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二)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
条件,
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
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
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
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当发生
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编辑本段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故只简单列举,不再赘述。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编辑本段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
法律行为的,也有不基于法律
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是因当事人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而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
合同的形式为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要求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应履行登记手续。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规定的
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
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承包经营权
作为一种
物权,其性质应当是可以继承的。在被继承人有承包经营权时,继承一开始,其承包经营权即当然地由继承人取得。但该项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加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