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der Documents,由
投标人编制、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的文件。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在《
合同法》上视之为
招标人向
投标人发出“
要约邀请”,即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
意思表示。投标文件则是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的响应,其
法律性质属于”要约”。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般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文件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日期截止之前,以密封的方式
送达招标人,并由招标人签收。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须拒绝签收。中国《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
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注意的是,虽然学理上将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之为“要约”。但此种类型要约的补充、修改和撤回规则,与《
合同法》上的一般规定并不完全相同,须首先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