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的义务
(1)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可请求
违约赔偿。
(2)依照
合同规定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
(3)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用途时,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使用
期限届满,使用者负有返还土地
使用权的义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由
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