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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者的义务

摘要

 土地使用者的义务

(1)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依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
(3)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用途时,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负有返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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