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
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TO)、教科文组织(UNESCO)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发起,于罗马签订,1964年5月18日生效,由上述三个组织共同管理。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已有67个成员国。该公约是版权
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第一个世界性公约。该公约规定的邻接权仅限
经济权利,包括
表演者权、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等。只有参加《伯尔尼公约》或《
世界版权公约》的
国家才能参加。该公约对
表演者的定义、保护的
条件和
表演者的权利作了规定,即: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以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
艺术作品的人称为表演者;表演者在下列条件下受到保护: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内进行表演,或表演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或表演未录制成录音制品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表演者的
权利包括:广播和向公共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的权利,以录音、录像形式复制其表演的权利,以录音、录像形式对其表演进行实况转播的权利。该公约对录音制品和录音制品制
作者的定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及其受保护的条件作了规定,即: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称为录音制品;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
自然人或
法人称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是:享有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受其保护的条件是:其为公约成员国的
公民,或录音制品首次录制在一个成员国内进行,或录音制品首次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国内发行,或录音制品首次在非成员国发行之后30天内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内发行。该公约对广播的定义、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节目受本公约保护的条件作了规定,即: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声音与图像的无线电传播,称为广播;广播组织享有转播其广播节目的权利,录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以录音、录像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广播节目受本公约保护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内,或广播节目是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境内的发射台播放的,或广播组织的总部和广播节目的播放台是在同一公约成员国内。该公约还对上述邻接权的权利保护期、录制者非自动
保护原则、对权利的限制、追溯力、
国民待遇原则等作了规定。并规定:除本公约第5条2款、第16条1款及第17条所指情况之外,对本公约不可以作任何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