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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组织

摘要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通过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活动,推动各会员国积极解决劳动问题的国际性组织。1919年6月根据《凡尔赛和平条约》成立。当年初,先由英、美、法、日、意等国依据巴黎和平会议第一次预备会议的决议推派15人组成委员会,拟订《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同年4月提交和平会议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已经历三个历史阶段:从1919年至1939年,它是国际联盟附设的一个独立机构;从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1946年以后,它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到1998年它有174个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中阐释它成立的宗旨是,为实现社会正义和谋求世界持久和平,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例如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止工人病、伤,保护儿童、青年、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承认自由结社的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措施等等。它的主要活动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二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和组织会员国技术合作。国际劳工组织的内部包括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三个机构,另外设立若干技术性委员会。它在4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出版《国际劳工评论》、《公报》等刊物。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并自1944年起成为常任理事国。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中国合法席位后,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于同年11月16日恢复了中国的席位。中国从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起,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每届大会均派代表团参加。1985年1月,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宣告成立。从1985年起,中国开始与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在开展职业培训等方面,中国得到该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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