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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

摘要

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缔结,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经过4次修订和1次增订,产生了1911年6月2日华盛顿文本、1925年11月6日海牙文本、1934年6月2日伦敦文本、1958年10月31日里斯本文本及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附加议定书。除华盛顿文本外,其他文本都有效。该协定与《马德里协定》是同时、同地签订的,也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签订的,但相互独立。到2001年8月为止,已有33个成员国。该协定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其成员国的义务是:对于带有伪造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无论直接或间接涉及某成员国(包括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该协定还规定,禁止在广告或广告性质的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一切有关产品来源的地名,只要是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就适用本协议,不在各国法院保留权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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