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to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1973年6月12日由奥地利、美国等14个
国家在维也纳签订,1980年8月7日生效,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只有5个成员国,即:刚果、加蓬、原苏联、多哥、上沃尔特(现改译为布基纳法索)。后因苏联解体,该条约的成员国已不够生效最低限数,因而失去了实际作用。这个条约与《
马德里协定》相似,是程序性公约,不产生跨国
商标权。所不同的是条约的注册范围包括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证明商标,比《马德里
协定》要宽一些;
工作语言为英、法文,协定只有法文文本;申请国际注册不以在某成员国已取得注册为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