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4月19日生效,1980年9月26日略作修改。该条约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中国于1995年3月30日正式向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参加该条约申请,199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到2001年10月为止,已有50个成员国。根据该条约规定,微生物
专利的申请人只要在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承认的任何一个“国际微生物备案机构”中备案,交纳一次手续费,就可以取得两个以上
国家的承认。成员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如对本国的卫生、安全等有危害),才可以限制送交备案所用的微生物的进口或出口。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局为了专利审查程序的需要,都可以向国际微生物备案机构索取有关标本,但第三方无权
自由索取。到2001年10月为止,
国际承认的微生物保存单位有33个,它们是:美国农学研究培养物保存中心;美国典型培养物保存中心;美国国际试管保存
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动物细胞培养物保存中心;英国国家工业细菌保存中心;荷兰真菌保藏中心;英国酵母培养物保存中心;英国国家典型培养物保存中心;英国原生物、海藻培养中心;法国微生物培养物保存中心;德意志微生物保存中心;
英联邦真菌研究所培养物保存中心;日本发酵研究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