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hange of Notes,指当事国通过交换
外交照会就相互关系事项达成的协议。由两国政府的代表分别发出或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或几个文件组成。发出方的文件包含一个建议
协定的条款(
要约),接受方文件总是赞同并逐条逐句地重复(
承诺),两个文件遂构成一项协议。换文的代表通常是一国的
大使和其驻在国的外长或其代表,有时也可是代表两国政府的其他部长,或一个是部长,另一个是代表团长。通常在两国间换文,也可在两个以上
国家间甚至多边进行。换文时通常不需要出示
全权证书,代表具有的
权力一般在照会中说明。交换的文件属于双边文件,可以是经签署或
草签的正式外交照会、信件、文电、便笺或
备忘录,或未签署的照会,内容已经当事国事先同意。一般不需要批准,一经交换立即生效;但也有规定须经批准或核准才能生效的。常被用于记录两国间就一些日常事务达成的协议;也用于处理重要事项,如
租借或移交
军事基地、解决
边界争端、建立
外交关系、解决
双重国籍等;还被用作一个正式条约的附件或对主条约作解释或补充而成为该条约的组成部分。由于方式和手续比较简便、灵活,以换文缔结的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数量已大增,以换文缔约的方式已成为当今最常
使用的条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