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y,指海洋伸入陆地而形成明显水曲的部分。按照
国际法,海洋伸入陆地所形成的水曲的面积或者说海湾的形状,应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1958年《
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
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
视为海湾”。海湾的
法律地位因其沿岸为一国
领土或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领土而有不同。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由于其对沿岸国所具的国防和经济价值,可在一定
条件下划为沿岸国的
内水。按照上述1958年和1982年公约的规定,湾口宽度即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在湾口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以内的水域为沿岸国的内水。如果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
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以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是内水,但
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关于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领土的海湾的法律地位,尚未形成确定的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