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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湾

摘要

Bay,指海洋伸入陆地而形成明显水曲的部分。按照国际法,海洋伸入陆地所形成的水曲的面积或者说海湾的形状,应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1958年《领海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海湾的法律地位因其沿岸为一国领土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而有不同。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由于其对沿岸国所具的国防和经济价值,可在一定条件下划为沿岸国的内水。按照上述1958年和1982年公约的规定,湾口宽度即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在湾口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以内的水域为沿岸国的内水。如果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以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是内水,但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关于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的法律地位,尚未形成确定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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