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ar Eastern International Military Court of Justice,根据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发表特别通告成立的国际军事
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宪章规定,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为该法庭
管辖权之内的
犯罪,凡犯有此等罪行者应负个人
责任。1946年2月在东京成立了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荷兰、新西兰和菲律宾11个
国家的代表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战争
罪犯进行了审判。 由上述11个国家的代表产生的检察长和陪席检察官签署了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出的
起诉书。根据日本
侵略各
起诉国的事实,起诉书列举了55项
罪状,控告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首要战争罪犯从1928年至1945年9月2日
期间所犯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罪行。1948年12月22日夜,对被判处
死刑的日本首要战争罪犯
执行了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