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3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国际劳工组织(ITO)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发起,于马德里签订。该公约由上述三个组织共同管理,
共有5章17条。该公约对“
版税”、“居住国”、“来源国”等作了明确定义,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通过双边条约或其他措施,避免在版权跨国转让或许可活动中重复
征收所得税。该公约规定,本公约若与其他版税双边公约相冲突,则以本公约为准,参加国满10个即自动生效。但到2000年9月为止,只有7个成员国(埃及、厄瓜多尔、印度、伊拉克、秘鲁、捷克、斯洛伐克),故尚未生效。该公约还有一份
议定书,涉及
作者以外的主体(如
表演者、录制者、广播组织者)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接受议定书。该公约为开放性公约,不以参加任何其他公约为前提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