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要求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等
权利:《
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
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解释如下:托运人在
运输合同成立后货物
交付收货人前有权单方变更或者接受
合同,因此在托运人变更或
解除合同,提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要求时,承运人应当遵从托运人的要求,如果托运人的要求和指示不能
执行,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
提单运输中,因提单为
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托运人将提单转让时,托运人的权利
义务也就一并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不能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托运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
责任。《
民法》第一版 522条:《合同法》第3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