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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人要求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等权利

摘要

托运人要求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等权利:《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解释如下:托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有权单方变更或者接受合同,因此在托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要求时,承运人应当遵从托运人的要求,如果托运人的要求和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提单运输中,因提单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托运人将提单转让时,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也就一并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不能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托运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版 522条:《合同法》第3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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