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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货人收货的权利

摘要

收货人收货的权利:收货人不是货物合同的定约当事人,但可直接取得提取货物的权利。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经承运人通知收货后,收货人即取得货物合同所生的提取和受领货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10条亦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验货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协商或根据习惯确定的,收货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损毁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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