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计划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
经营权利。企业在
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对国家给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完成。但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要的计划供应物资或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所谓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是指在市场采购不到而又未列入计划供应范围的物资,如果企业未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而溢价购进部分物资时,多支出的费用企业内部消化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适当提高,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外安排的成产任务。————《
法学辞典》 主编 邹喻,顾明 第369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