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责任的
权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提交成果,并且:根据《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
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减免勘察、设计费并
赔偿损失。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可由原承包人完成,也可以由发包人另行承包给
第三人完成,而由原承包人负担有关的费用。解释如下:勘察
合同的勘察人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或者合同的
标准和技术
条件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的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勘察成果,设计图纸及说明和材料设备清单、概
预算等设计成果按照约定的方式
交付,勘察人未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应承担
违约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和交付的工
作成果应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该勘察成果,设计成果即为有
瑕疵,勘察人,设计人应负瑕疵
担保责任。即使在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履行后,于工程建设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亦应负责。《
民法》第一版,魏振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