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热门搜索: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找律师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公司发起人下一篇公司设立的条件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相关法律知识: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标签: 暂无标签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