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类证据可被法院采纳: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阅读全文]
摘要: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主要为: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阅读全文]
摘要:在我国,以婚姻为基础的性行为被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所提倡,通奸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未婚同居则被认为是非法行为,但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逐渐为性道德观念所容忍。 “换妻”中的性自由主义 这段时间以来,“[阅读全文]
摘要: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 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阅读全文]
摘要:根据刑法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阅读全文]
摘要: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主体要件 本罪的[阅读全文]
摘要: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 基本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阅读全文]
摘要: 此问题轰动是因为这个事件击中了大家对被性自由所迷惑的道德认识。对此的争论已经绵绵不休,但是引起的反思是值得借鉴的。在此问题中,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在私下进行着,人性、道德都已经纳入考虑的范畴[阅读全文]
摘要: 南京聚众淫乱案,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讨论,是因为有人觉得对于这一罪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社会越来越开放,对于私人的事情,法律是不该强加干涉的,虽聚众淫乱,但是却没有受害人,故而这个罪名到[阅读全文]
摘要: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 法律规定 《中[阅读全文]
摘要: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阅读全文]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阅读全文]
摘要: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罪体 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阅读全文]
摘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阅读全文]
摘要:《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阅读全文]
摘要: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处罚 过失不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阅读全文]
摘要: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其主观上是否[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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