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个人所得税减免

  个人所得税减免

摘要

   税法规定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某些纳税人免征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难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

  以上各项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下一篇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