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卡。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2)个人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主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单位和个人申请者向商业银行申请领取信用卡,须按规定向银行交存备用金,数额可由银行自定。银行根据申请者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