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取保措施、保证方式和保证金决定的权力下一篇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