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取保措施、保证方式和保证金决定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取保措施、保证方式和保证金决定的权力

摘要

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取保措施、保证方式和保证金决定权力: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职权下一篇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