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违反规定的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予以
逮捕的
权力: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
自杀、逃跑,逃避
侦查、
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干扰
证人作证
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
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