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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不得使用武器的职权

摘要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不得使用武器的职权: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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