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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在发生税务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定期内相相关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利

摘要

纳税人在发生税务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定期内相相关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权利: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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