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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在建立存款帐户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帐号的权利

摘要

纳税人在建立存款帐户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帐号的权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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