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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权利

摘要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权利: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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