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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办理税务的权利

摘要

纳税人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办理税务的权利: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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