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
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将下列资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将备案的有关情况
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
三、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要件。”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高层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消防设施等的日常运行费用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也可以单独建帐据实分摊。
“高层
住宅电梯、增压水泵的首次更新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交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