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
1、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2、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具体来说:
1、代扣工资的情形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2、减发工资的情况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